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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经济发展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6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按照总社、省社《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市社拟出台《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指导意见》共有四部分13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到2023年6月底,为全市搭建1个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即“京户通”城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试点区县(市)建成3个县域电商运营中心(为农服务中心);组建1个全市性农村经济组织联盟和1个全市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运营1个具有聚合支付等多种功能的“供销支付通”项目,为农村各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对接提供平台;村级供销社累计达到100个。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及措施。一是精心培育“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实施载体。二是搭建优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平台。三是提升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助力生产环节。四是完善现代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畅通供销环节。五是探索便捷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优化信用环节。 

 第三部分是实施步骤。全面启动阶段(2021年7月-12月);集中推进阶段(2022年1月-12月);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6月);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环境等3项措施。

 三、政策依据及亮点

 6月7日,总社、中央农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供销金联字〔2021〕1号),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拟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选择若干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力争通过两年试点工作,在试点领域和区域实现率先突破,探索更加成熟完善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完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开好局、探好路、打好样。7月20日,省社、省农办、省财政、中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五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辽供办【2021】17号)。

 6月26日,沈阳市供销社召开“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部署工作会议。传达全国供销总社、省供销社“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精神和要求,组织动员全系统开展“三位一体”试点申报工作。“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中之重。全系统经发动,将新民、法库、辽中等区县推荐为省社申报总社试点省的试点县。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通过强化农业产业链上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增强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和全程性,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探索形成的有效实践形式。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使农村经济社会实现了快速发展。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具有适应市场发展规律的内在逻辑。生产和流通(供销)是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具有天生的不可分割性。

 


文件链接: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关于开展生产、供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