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沈阳市供销社)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是沈阳市供销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88556990
传真号码:024-88556989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沈阳市供销社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市供销社领导及分工;
(2)市供销社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市供销社依法公开的文件及解读;
(4)市供销社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市供销社重点工作;
(6)市供销社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市供销社人事任免信息;
(8)市供销社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沈阳市供销社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头条信息、总社要情、政务新闻、基层工作、党建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内容。
4.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现场查阅两种公开形式。
沈阳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网址:http://gxs.shenyang.gov.cn/。
沈阳市供销社还将采用LED大屏幕、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沈阳市供销社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沈阳市供销社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供销社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gxs.shenyang.gov.cn/sygxs/zwgkzdgz/zwgkzn/glist.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向市供销社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理事会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
联系电话:024-88556990
邮编:110044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gxs.shenyang.gov.cn/sygxs/zwgkzdgz/zwgkzn/glist.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sysgxsbg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88556989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市供销社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供销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供销社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供销社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供销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供销社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供销社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供销社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供销社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市供销社受理依申请公开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供销社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市供销社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供销社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83779291。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供销社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