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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沈阳市供销社)在其履行主责主业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信息,依法向沈阳市供销社提出申请,经审查向申请人公开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沈阳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gxs.shenyang.gov.cn/sygxs/zwgkzdgz/zwgkzn/glist.html)下载打印。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向沈阳市供销社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理事会办公室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12号
联系电话:024-88556990
邮 编:110044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gxs.shenyang.gov.cn/sygxs/zwgkzdgz/zwgkzn/glist.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sysgxsbgs@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24-88556989
第七条 沈阳市供销社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沈阳市供销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供销社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供销社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供销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供销社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供销社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市供销社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供销社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沈阳市供销社受理依申请公开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沈阳市供销社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供销社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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