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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沈阳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清单》的规定执行。将下列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机构信息:机构职责、内部机构设置、机构领导名单和工作分工、直属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政府文件:市供销社部门文件;
(三)为农服务:指导县属企业、基层社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工作、合作社制度建设、对区、县(市)供销社的综合业绩考核;
(四)工作报告:市供销社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五)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市供销社下发文件;
(六)财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公开形式:政务公开栏;政务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最终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纳入的信息及时准确的公开,并按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相关对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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