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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6〕17号)要求,设立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局级,按事业单位管理。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实施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农村电商建设。
(三)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协调参与农业综合开发。
(四)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及购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七)协调合作经济组织同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代表全市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和国内国际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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