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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各区、县(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控股企业: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经沈阳市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2月28日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23年12月25日沈阳市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市委高质量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决策部署,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沈阳新篇中,不断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四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
第六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第九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十条 市供销社加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市供销社社址设在沈阳市。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和发展;
(二)按照市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农民经纪人队伍,健全开放化供销组织体系,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技服务,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抓好农资供应,推进土地托管,提升农村社会化服务能力,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终端化为农服务体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供销保供稳价体系,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特设农产品运营平台,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体系,打造品牌化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八)指导业务主管和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九)围绕“数字沈阳”建设,搭建智慧化数字供销体系;
(十)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市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和区县(市)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向市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之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通过召开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研究讨论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研究讨论市供销社内部机构设置,研究讨论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研究讨论社有企业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改革、资产处置,研究讨论其他重大事项等,审议决定非必须由党组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理事会副主任召集。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处理市供销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供销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业务主管和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各级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拨款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或下级社有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供销社管理使用。
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社有企业项目建设、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及出资企业、社会团体应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沈阳市供销合作社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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