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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合作金融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各区、县(市)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控股企业,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7月12日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及《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专项资金形式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可引入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集合。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供销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 成立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理事会主任担任组长,理事会副主任、监事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合作金融处、合作指导处、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农产品流通处、经济发展处、财务处、监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处)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使用安排和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作金融处,负责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发起设立,负责根据各业务处室拟定的项目申报标准,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筛选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与全国总社及辽宁省社在合作基金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酌情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

(二)区、县(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争取上级部门扶持与财政支持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处负责基金专项资金账户及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包括基层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金融服务网点、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社有直属、控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龙头企业培育,农产品流通体系、电商、信息平台建设、新网工程等方面建设,以及其他适合基金投放的涉农服务。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担保、贴息、有偿使用和参股经营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条 合作指导处、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农产品流通处、经济发展处根据业务职能分别制定拟建设项目的申报标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社、和各直属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等,在项目对口处室的协调指导下,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合作指导处、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农产品流通处、经济发展处对各自拟建设项目进行调研考察和初步筛选,拟定提报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50万元以下项目,以专题会议形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向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审定;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题,相关业务处室和项目单位参加会议,报市社党组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自愿向市社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区、县(市)社组织申报的项目,市社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且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区、县(市)社上缴资金额。

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区、县(市)社和直属、控股企业,市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评审结果,按照使用方式,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并报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处)、财务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市社合作发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整改完成之前,取消所在区、县(市)社或各直属控、参股企业社有企业的项目申报资格。

对于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1日市社印发的《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沈供发〔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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