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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关于印发《沈阳市供销社开放办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
《沈阳市供销社开放办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供销社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3月18日
沈阳市供销社开放办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快速发展,充分联合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开展为农服务,拓展为农服务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国家、省社文件要求,现就坚持开放办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部署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扩大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为导向,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备为农服务功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为要求,积极构建为农服务协同机制,充分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加快建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繁荣城乡经济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顺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新需求,把服务农民群众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起来,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开放办社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二)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充分尊重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互助互利。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因地制宜,整合社会资源,优化要素组合,更加广泛地把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吸引进来,增强经营服务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四)坚持规范化操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供销合作社章程,规范开放办社程序,明确入社成员权利与义务,既要积极推进,也要依法依规。
(五)坚持底线意识。严格管理、防控风险,不能良莠不分全盘接纳,确保服务带动能力不断提升、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主要措施
以开放性、包容性、共享性姿态,广泛吸收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社指导,愿意加入并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有利的经济组织、个体、社会团体等,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增强供销合作社实力。
(一)扎实做好项目合资合作。发挥供销合作社品牌和政策优势,通过产权联合、项目合作、资产对接、业务整合等方式, 逐步形成优质资产聚合、优秀人才集聚,业务规模化推进的格局,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融入供销社系统。重点以符合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服务三农政策为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基地和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充分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体系,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责任部门: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经济发展处)
(二)创新组织建设。扩大“开放办社”,吸纳对象从农民扩大到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对服务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按照平等自愿、利益风险共担的原则,直接吸收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入股,实施整体合作制改造,实现“开放办社、民主治社”。二是对有资产、有业务,也有包袱的基层社采取剥离优势资产和现有业务的办法,围绕发展新产业、新项目、新业态,招聘村“两委”负责人和农村能人入社参选,实行“村社共建、能人治社”。三是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基层供销社、社有企业创办合办参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创建示范社,协助合作社培育发展地理商标、著名商标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整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规范的章程,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体制机制,积极吸纳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加入,整合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队伍。(责任部门:合作指导处、各区、县(市)供销社)
(三)加强与社会企业联合与合作。整合社有资本,盘活闲置资产、资源,探索在股权、品牌、商誉、系统组织优势等方面加强对外联合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广泛筛选开放办社合作对象,针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和业务短板,加大招商引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一批优质农产品基地和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逐步推进业务规模化。(责任部门: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经济发展处、农产品现代流通处)
(四)搭建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以电商为抓手,发挥网络平台开放性、聚集性特点,加强与各领域龙头企业的密切联系,共同开发,合作共赢,搭建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城市端,重点聚合社会商业网点资源、创办消费合作社,开发鲜活农产品、快递、家政、餐饮、在线旅游等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打造“本地生活”。乡村端,重点满足农民生产经营的需求,推进农产品、日用品、农资销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在线化,实现服务惠农,面向农民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质量追溯、测土配方、农技培训、就业咨询、政策解答等在线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效率。(责任部门:合作金融处、农产品现代流通处)
四、规范程序
(一)成立专门机构
市社成立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市社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主任担任副组长,农产品现代流通处、合作指导处、经济发展处、合作金融处、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资产公司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农产品现代流通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协调、指导、督查系统开放办社工作。
(二)开放办社准入程序
1.对有资质、有信誉、有市场发展前景、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带动能力强、内部管理规范的开放办社对象,可由相关处室推荐加入开放办社。开放办社对象提供情况简介并填写社会经济组织入社申请表,由推荐处室进行审查。
2.推荐处室审查通过后,负责起草供销社社务指导关系协议,将协议、情况介绍及社会经济组织入社申请表提交给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议交由市社法务团队审核后,上报市供销社党组会或理事会决议。
3.经市供销社党组会或理事会决议,对符合开放办社条件的对象,明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由推荐处室签订社务指导关系协议,授权使用供销社标识。
4.推荐处室及时将开放办社企业纳入供销社统计报表体系。
(三)开放办社退出机制
1.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开放办社企业进行考核、督导。
2.对违反市供销社相关文件精神、改变合作宗旨、不履行协议、不接受指导、不履行义务的开放办社单位,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推荐处室予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3.对于警告后拒不整改的开放办社单位,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推荐处室及市社法务团队对其予以清退并收回授权。
(四)权利义务
1.供销社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领导、指导开放办社单位探索合作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多方面合作。按照供销社章程指导、管理入社成员。
义务。授权使用供销社标识,服务开放办社单位纳入统计平台。发挥供销系统自身组织优势,为开放办社单位提供政策、金融、业务等方面合作资源,帮助开放办社单位申报有关政府扶持项目等。
2.开放办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享受沈阳市供销社信誉背书,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优先对接供销社系统资源、政策,以及供销社章程规定的社员应有的权利。
义务。须承认供销社章程,接受供销社指导,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维护供销社商誉、信誉,纳入供销社统计报表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为供销社报送统计报表。
五、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建立定期考核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各处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开放办社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产品现代流通处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及其全产业链各环节开放办社工作,并对开放办社项目进行收集、整理、备案。合作指导处负责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组织对外开放办社工作。经济发展处负责经营网络对外开放办社工作。合作金融处负责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对外开放办社工作。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负责社有企业对外开放办社工作。推荐处室负责对开放办社对象考察确认,上报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将开放办社企业纳入供销社统计报表体系。
(三)加强监督管理。以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风险为目标,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对开放办社实施全程监督、依章依规办事,维护好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明确退出机制,对违反沈阳市供销社相关文件精神、改变为农服务宗旨、不接受指导的主体,由开放办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推荐处室予以清退,收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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