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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9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供销合作社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全省供销合作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是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条例》进一步厘清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基层社的层级职责,确立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支持基层社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鼓励各类主体开展多层次联合合作。
围绕主责主业,《条例》系统规定供销合作社服务职能。要求健全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强化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同时明确供销合作社要承担应急保供职责,落实重要农资、民生商品储备调度,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与民生保障能力。
针对社有资产保护,《条例》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社有资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作用,《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职责,对有关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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